即使在交易后只剩下两三家公司(包括合并后的公司)的市场中,各方也提出了这一论点。这种论点并不新鲜,而且它常常误解了合并分析。 对于涉及直接竞争对手(即积极竞标或争夺相同客户的公司)的任何合并,关键问题是合并方之间竞争的消除是否会增加合并后市场中反竞争单方面或协同行为的机会。虽然消除最接近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消除合并公司面临的最重要竞争压力,但竞争局的分析并不会仅仅因为合并方彼此之间不是最激烈的竞争对手而结束。
相反,竞争局会定期审查不涉及市场上两个最接近竞争对手的合并,因为消除接近(但不是最接近)合并后市场的竞争动态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它也可能“大大减少竞争”,违反第 7 条。这与《横向合并指南》第 6.1 条关于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手机号码 差异化产品之间竞争的讨论一致,如果被收购公司在市场上扮演颠覆者或创新者的角色,情况尤其如此。这些公司经常“超越自身实力”,尽管市场份额很小,但对市场动态产生了巨大影响。 要了解最新的现实世界指导,合并方只需参考委员会最近提出的两起合并挑战案:In re CDK Global, Inc.(CDK)和In re Otto Bock HealthCare North America, Inc.(Otto Bock)。
去年,委员会对 CDK 和 Auto/Mate 的拟议合并提出了质疑,这两家公司是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的提供商。正如委员会在其投诉中所述,CDK 和 Reynolds & Reynolds 是美国市场的两大主导者,而 Auto/Mate 是一家“创新、颠覆性的挑战者”,其定价激进。尽管 Auto/Mate 远非 CDK 最接近的竞争对手,但委员会仍然认定,Auto/Mate 未来将成为更强大的竞争威胁,并且双方之间现有的竞争低估了这笔交易最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在委员会发出投诉并授权工作人员寻求 PI 后,双方放弃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