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写了关于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对两起涉及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后果的案件大审判的一个特定方面:奇拉戈夫等人诉亚美尼亚案,编号13216/05 和萨尔基相诉阿塞拜疆案,编号 40167/06,即法院的结论是交战占领必然需要地面部队。我还承诺会更全面地审视这两个(非常重要的)判决,现在就在这里。这两个案件涉及冲突的后果,因为它们处理的是因冲突而流离失所的人获得其财产的权利(根据《公约》第一议定书第 1 条),而不是冲突本身,因为冲突超出了法院的世俗管辖权。话虽如此,这两个判决仍有许多值得注意的方面。
首先,但法院正在审理的还有一千多起其他申请,它们的问题基本相同。虽然这些案件在形式上不是法院所指的试点判决,但它们实际上是测试案件,法院将根据这些案件解决所有其他未决案件,除非当事方选择先解决这些案件。虽然这些案件是由个人提起的,但它们具有很强的国家间关系,这不仅是因为它们涉及政治争议性主题,还因为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都作为第三方介入了另一国作为被告的案件(例如亚美尼亚介入了萨尔加斯扬案,阿塞拜疆介入了奇拉戈夫案)。如果你愿意的话,这些案件是代理的国家间案件。
其次,法院对未用尽有效国内补救措施是否可受理的问题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相当草率地裁定不存在此类补救措施。 Chiragov案第 119 段尤其值得全文引用:
还应当指出,亚美尼亚共和国否认其武装部队或其他当局参与了引起本 卢森堡资源 案申诉的事件,也否认亚美尼亚对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及其周边地区行使或曾经行使过管辖权。鉴于亚美尼亚否认参与或否认管辖权,期望申请人向亚美尼亚法院和当局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是不合理的。还必须考虑政治和总体背景。由于战争,几乎所有阿塞拜疆人都离开了有争议的领土。冲突尚未达成政治解决方案。相反,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领导人之间的敌对言论似乎愈演愈烈,违反停火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该地区的军事集结也不断升级。在这种情况下,未经承认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实体中任何可能的补救措施实际上都无法为流离失所的阿塞拜疆人提供有效的补偿,这是不现实的。
重点是我;同样,参见萨尔基相案第 117-119 段,法院在该案中认定阿塞拜疆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国内存在针对申请人情况的有效补救措施。法院在此案中表现出的灵活态度,特别是在两个斜体句子中,对目前正在审理的其他类似(也是政治上非常有争议的)案件具有明显的影响,包括格鲁吉亚与俄罗斯、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的国家间案件,以及针对这些国家就相关冲突提出的许多个人申请。现在看来,法院不太可能以未用尽原则为手段来避免处理此类案件。因此,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案件将继续进行实质审理。
第三,法院在奇拉戈夫案中对《公约》域外适用的态度。回想一下《公约》第 1 条中国家管辖权概念的两个基本概念,即对一个区域的有效控制(空间管辖模式)或国家代理人对个人的权威和控制(个人管辖模式)。在奇拉戈夫案中,法院(非常正确地)决定从空间角度看待管辖权问题;争议的根本问题是,虽然申请人声称亚美尼亚对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行使了有效的总体控制,因此拥有管辖权,但亚美尼亚声称“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共和国”是一个独立实体,亚美尼亚并不控制它,尽管它确实为其提供了一些支持,但没有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驻扎任何亚美尼亚军队。法院裁定亚美尼亚败诉(奇拉戈夫案,第 168 段及后续段落),认定亚美尼亚确实控制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