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强人领导人的经济发展政策也拖延履行国家固有应有的对人民的人权,那么可以说,这种据称是在行使经济自决权时实施的政策 应该 反映人民通过知情和民主程序自由表达的意愿。至少在最边缘,应该有真正的公众参与一项旨在拖延尊重、保护或促进一国人民享有人权的经济发展政策。强人领导人往往对这一方面保持沉默,当他们声称以“自决”为由推行经济发展政策时,这些政策可能会搁置、拖延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国家对其人民的人权义务。
援引特殊情况和国家紧急状态来为减损人权义务辩护,在国际生活史上屡见不鲜。(我已在这里详细讨论过这个问题;其他人也在这里、这里和这里等地讨论过这个问题。)近年来,强人领导人援引主权义务来应对特殊情况时,非常独特的是,他们通常不会明确阐明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减损条款。相反,他们大量提到维护与发展有关的“法治”,呼应了大会《关于国内和国际法治的宣言》:
“7. 我们坚信,法治与发展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在国家和国际层 巴基斯坦资源 面推进法治,对于持续和包容性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与饥饿以及充分实现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而所有这些反过来又会加强法治……”(宣言,第 7 段)。
世界各国领导人在声称他们采取行动是为了恢复“法治”和保护其人民的主权和经济发展时,会援引上述各种理由,为那些可能搁置、推迟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其对人民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辩护。(例如,见 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等。)这些领导人还对指称侵犯人权行为的事实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质疑(例如,见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等),同时往往拒绝公众参与人权事实调查过程。虽然其中一些国家(无论正确与否)批评联合国人权报告中所谓的偏见,但 他们国家管辖范围内 仍然缺乏一个开放的环境,允许其公民作为公众成员参与人权报告、核实、监测和事实调查过程。如果《2018 年自由之家报告》能说明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越来越少的国家环境欢迎公众真正参与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审查,而这些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审查最终导致国家人民应有的人权被搁置、推迟或遭到侵犯。
总之,即使当今世界领导人主张自决或主权义务的法律 依据,以应对紧急情况或类似的特殊情况,但如果各国人民在制定、实施和审查这些经济发展政策时没有任何真正的公众参与,这些都只是空洞的实质性辩护,而这些经济发展政策会影响到这些人民的人权如何得到尊重、保护和促进。即使是援引这些法律依据的民粹主义或强人领导人也有责任表明,在经济发展决策过程中,人民的意愿是自由、真实和真实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