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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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sha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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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提出问题

Post by badsha0018 »

Schalk&Kopf:法院关于同性恋伴侣享有“家庭生活”的声明只是一句附带意见,对裁决结果没有任何影响,而且,似乎并非所有通过该裁决的议会成员都认同这一观点。此外,除了改变社会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事实上,各公约国对此都提出了强烈反对)外,议会几乎没有为这一结论提供任何论据。然而,法院推理的特别弱点在于,它似乎假装“家庭”在第 12 条中的含义与在第 8 条中的含义不同。

在 Vallianatos 案中,法院谴责希腊创建了一种特定形式的民事结合,这种结合不称为“婚姻”,但排除了同性恋伴侣。法官们似乎认为这种选择是武断的——但它比他们自己的方法更武断吗?人们会认为,这完全取决于创建这种民事结合的目的。但如果目的类似于婚姻,即为抚养孩子提供稳定的环境(这是希腊政府所说的——见§62),那么人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排除同性恋伴侣比在婚姻中更具歧视性。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伴随着一个极其薄弱的论点,因为它没有考虑到法律的既定目的。 (我猜想,除了希腊,其他国家的人也会反对这样的法律,理由是该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已由婚姻制度实现,没有必要再设立多个这样的制度。但这是另一个问题……)

换句话说,我认为法院应该接受希腊政府所说的法律目的,,即鉴于这一目的,排除同性伴 玻利维亚电话号码数据 侣是否合理。但如今看来,通过一项区分同性和异性伴侣的法律,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尊敬法官来说,就像红布之于野牛:他们不反思,只是开始奔跑。

问题是:如果一个欧洲国家在制定家庭事务的立法时,必须“在选择立法手段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发展以及对社会和公民地位问题和关系的看法的变化,包括在家庭或私人生活方面,并不存在唯一的方式或选择”(见上文 Grégor 引用的段落),那么这一原则是否也适用于相反的方向?如果各国突然开始根据更传统的概念重新定义婚姻和家庭,法院将作何反应?(事实上,一些成员国实际上正在这样做——尤其是对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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