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无意在武装冲突中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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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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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无意在武装冲突中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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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交流报告《拨开法律迷雾:拯救我们的武装部队免于司法命令的失败》中,理查德·埃金斯、乔纳森·摩根和汤姆·图根哈特批评了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称其没有在英国军队在国外行动的情况下取消《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作者们共同撰写了一份报告,其雄辩和说服力令人印象深刻,但最终在处理国际法来源和方法方面仍有些不足。

作者们将注意力集中在他们所称的“一种新形式的司法帝国主义”(第 7 页)上,即《欧洲人权公约》的“傲慢扩张”(第 46 页),他们认为这种发展至少有两个问题。首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在他们看来只适用于和平时期,却被允许在战争中适用。其次,在他们看来,《欧洲人权公约》不仅被非法允许适用,而且“正在取代和破坏更古老、更合适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体系”(第 9 页),即日内瓦四公约。

根据该报告,斯特拉斯堡法院将《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英国 马其顿资源 军队在国外的行动是错误的,斯特拉斯堡法院让《欧洲人权公约》取代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也是错误的。作者表示,这种发展并没有“得到合理法律方法的适当支持”,而是“司法权力过大的表现”(第 9 页),该报告实质上认为,法院已经抛弃了作者所说的对《欧洲人权公约》的传统解释,这种解释可以概括为“普遍认为《欧洲人权公约》不适用于境外”(第 11 页和第 46 页)。




作者一再声称,《欧洲人权公约》“是为战后欧洲的和平条件而制定的”(第 8 和 9 页),“旨在规范稳定的和平时期政体”(第 26 页),“条约起草者和原始签署国根本没有打算将其应用于战斗”(第 27 和 28 页);他们提到“《欧洲人权公约》的和平时期人权标准”(第 32 页)。信息很明确——斯特拉斯堡法院的法官将《欧洲人权公约》应用于“《欧洲人权公约》设想的和平时期”(第 31 页)以外的任何情况都是完全错误的。然而,这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欧洲人权公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那么《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显然不会包含“在战争时期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下减损某些权利的规定。正如格林伍德法官(该报告本身就是依据他的权威做出的)所说:

“本条规定,一国可以在战争时期不履行《公约》的规定,但并不表示这些规定自动变得不适用,这与《公约》仅适用于和平时期的理念不相容” (C Greenwood,《边境权利》,载于《中心法律》 (Kluwer,1999 年),第 279 页)。

这一结论从《公约》的明确文本中显而易见,而且,按照任何标准来看,都不违反“健全的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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