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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人权法域外适用

Posted: Tue Mar 25, 2025 5:27 am
by arzina221
与上述场景 2 相同,但 B 的军事基地和军营位于 B 自己的领土上。问题完全相同。

情景

与上述情景 1 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国家 A 与非国家行为者 B 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在国家 C 领土上(即其性质为跨境)。问题完全相同。

我不想为这些问题提供自己的解决方案。重要的是如何构建这些场景——例如,它们如何试图确定武装冲突的分类是否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关,国际人权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是如何开启和关闭的,以及它们如何对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的不同文本。关键的结构点是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规范冲突,而这种冲突无法通过正 墨西哥资源 常的解释手段来避免。 (请注意,在这方面,人们可以通过论证国际人道法规则比人们通常认为的更为严格来处理一些实质性问题,例如,禁止攻击可以捕获的熟睡士兵,从而避免与国际人权法发生冲突。有关结合不必要痛苦原则的国际人道法目标规则的更有限的方法,请参见 R. Goodman 的《杀死或捕获敌方战斗人员的权力》( 2013) 24 EJIL 819。但无论该论点的优点是什么,我的观点恰恰是要找到两套规范确实发生冲突的案例,并且我很乐意改变假设的事实以实现这一点。)

同样,只有完全取代特别法的版本才能使国际人权法条约在情景 1 和 2 中不适用,而情景 3 和 4 则受制于额外的域外管辖权点。还要注意,战争权对于情景 1 完全无关,因为所有事件都涉及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再次作为非国家行为者采取行动,而在其他情景中可以假设战争权不存在(例如,C 国同意 A 国在情景 4 中的存在)。这并不是说战争权不能被引入到这些情景中,而是说只有在我们已经得到相关问题的答案,而战争权不复存在之后,才能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