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朝鲜半岛局势紧张。3月11日,朝鲜声称已经终止了结束1950年代朝鲜战争的停战协定,并于3月30日表示:
“从现在起,南北关系将进入战争状态,南北之间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将得到妥善处理。朝鲜半岛长期处于既不和平也不战争的状态终于结束了。”(请参阅这篇BBC 文章,了解近期事件的时间表)
但是,这一但朝韩两国又重新陷入战争状态?如果没有敌对行动,为什么战争状态在法律上很重要?此外,朝鲜是否有效地终止了停战协议,这会产生什么法律影响?早在 2009 年 7 月,我们就在 EJIL:Talk! 上探讨了所有这些问题,在之前的一次朝鲜危机期间发表了两篇文章。其中一篇帖子“朝鲜战争已经恢复!!(或者我们被告知如此) ”是我写的。另一篇帖子——朝鲜是否终止了朝鲜停战协议? ——是由我以前的学生 Seunghyun Sally Nam 撰写的,她在撰写本文时是韩国外交部朝鲜半岛和平制度司的一名官员(但以个人身份撰写)。我们当时讨论的问题现在可能更具现实意义,我邀请读者重新阅读这些帖子。它们也在右侧的“来自档案”框中。
在我的文章中,我探讨了朝韩两国(以及美国等盟友)是否可以在战争仍在继续的前提下恢复交战权,比如搜查海上船只。我当时说
“日内瓦公约(1949 年)规定,它们适用于宣战或任何其他武 荷兰资源 装冲突的情况(第 2 条第 1 款)。因此,即使没有发生敌对行为,这些文书也将适用于宣战的情况。同样,1907 年海牙公约(以及由此产生的习惯规则,特别是访问、搜查和扣押敌方商船的权利)也适用于战争时期。出现的问题是,口头宣布停战不再具有约束力是否应被视为宣战,这意味着武装冲突法立即适用。我个人认为情况并非如此。人们强烈推定国家无意制造战争状态。正如 McNair 和 Watts 在《战争的法律效果》(第 4版,1966 年)第 8 页所述:“像战争状态的存在这样严重的问题,不能轻易暗示。”
格林伍德认为:“只有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声明明显是要制造战争状态时,从完全的法律意义上讲,该声明才会被视为具有这种效果。”
据我所见,朝鲜的声明中根本没有使用‘战争’一词,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有意制造战争状态。”
但现在情况有变吗?或许是的。各位读者,有什么想法吗?
在 Sally 的帖子中,她指出:
“韩国学者大多认为,根据停战协定的两项规定,朝鲜无权自行终止停战协定,而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终止。朝鲜方面则认为,他们之所以宣布‘不受约束’,是因为美国拒绝履行停战协定。韩国学者则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联合国军司令官方面必须有实质性违约行为,朝鲜才有充分理由终止停战协定,而关于停战协定的执行,这方面可能会出现很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