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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下的这种两层分析并未得到普遍接受

Posted: Tue Mar 25, 2025 8:22 am
by arzina221
对于通过子款必要性测试的措施,下一个障碍是起首部分的独立要求。正如 AB 在美国 - 虾(等等)案中所观察到的,现阶段的问题是该措施的实施是否构成在相同条件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一般而言,此处讨论的措施统一适用,因此不太可能根据起首部分提出异议。但如果对某些成员逐案设立例外,或某些措施对某些成员之间的贸易产生与其他成员不成比例的巨大影响,则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此处适用三部分测试,即考察国家之间是否存在歧视、这种歧视的任意/不合理性质以及被歧视的国家是否存在相同/相似的条件。

诚然,第 20。例如,Lorand Bartels 认为,根本无法区分起首部分和子段落中的条件,它们应该一起适用。然而,上诉机构对测试的偏离并没有那么远。在印度尼西亚 - 进口许可制度案中,上诉机构只是裁定,起首部分和子段落施加了独立的要求,在根据子段落评估一项措施之前根据起首部分评估一项措施并没有错。然而,它确实观察到,顺序两层分 葡萄牙资源 析仍然是默认方法,不需要偏离这种分析。在大多数与 COVID-19 相关的出口禁令中,未能满足第 20(b) 条规定的必要性要求本身比违反起首部分的条件更有可能,因为禁令往往是统一适用的,而不是如上所述以有针对性的歧视性方式适用。这表明,偏离第 XX 条下的两层分析不太可能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结论

这项针对违反第 XI:1 条为应对 COVID-19 而制定的出口禁令、限制和其他措施提出质疑的潜在理由的调查并未针对任何特定措施提供确定的答案。每项措施是否符合 WTO 规定,将受到措施中所含产品和采取措施的成员的普遍情况的重大影响。这意味着,如果成员面临不同程度的实际或预计 COVID-19 疫情,并且人口规模、国内医疗设备/药品生产能力、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人口结构等指标各不相同,则在将上述测试应用于其措施时可能会看到不同的结果。但总的来说,我们只能希望合作意识占上风,基本物资贸易保持足够开放,以使每个面临这场公共卫生危机的国家都能尽最大努力抵御危机,保障其公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