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它们应对病毒传播的措施是自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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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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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Wed Dec 18, 2024 8:18 am

因为它们应对病毒传播的措施是自愿措施

Post by arzina221 »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考虑了各国是否可以在未履行与遏制 COVID-19 的努力相关的国际义务时依赖不可抗力抗辩。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不可抗力可能无法为各国提供辩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考虑了各国是否可以在相同情况下依赖紧急状况或困境抗辩。


紧急状态

《ARS》第 25 条规定:

1. 一国不得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的理由,除非该行为:

(a)是国家保护基本利益免遭严重和迫切危险的唯一途径;并且

(b)不严重损害承担该义务的一国或多国的根本利益,或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

2. 无论如何,在下列情况下,国家不得援引紧急状况作为解除不法性的理由:

(a) 有关国际义务排除了援引危急情况的可能性;或者

(b) 该国对必要情况的出现负有责任。

为了成功提出紧急避险辩护,一国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求:(i) 必须存在严 俄罗斯资源 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险;(ii) 此危险必须威胁到基本利益;(iii) 该国的行为不得严重损害另一基本利益;(iv) 该国的行为是保护该利益免受该危险侵害的“唯一方法”。此外,如果 (v) 所涉义务排除对紧急避险的依赖;以及 (vi) 该国促成了紧急避险的情况,则可排除该辩护。这些将依次讨论,但 (v) 除外,因为这将取决于对受损具体义务的解释。

首先,必须存在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险。通过将风险和损害的要素分开,可以最好地理解这一要求。要求存在迫在眉睫的严重损害基本利益的风险。危险(风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即它尚未实现(评论,第 16 节)。此外,迫在眉睫并不意味着立即发生(如危险即将发生),而是指确定性:是否可以(足够)确定地确定危险将在未来某个时间发生?同样,损害不一定发生在国家在必要情况下采取行动时——毕竟,辩护的目的是防止损害发生。但是,当国家旨在防止正在发生的损害变得更严重或更广泛时,也应该提供辩护(尽管可能会质疑,由于在损害开始实现之前没有采取行动,国家是否助长了必要情况)。

简而言之,必须立即确定基本利益在未来将遭受损害(或继续遭受损害)的风险。损害的来源(即对基本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可以是过去的事件、正在发生的事件或未来的事件。风险可以指事件本身的发生(因此国家可以采取行动防止其发生)或因事件而导致损害的实现(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利益免受事件的影响)。“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程度”并不一定排除抗辩,只要可以“根据当时合理可得的证据清楚地确定危险”(评论,第 1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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