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了菲律宾的论点即原告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B2C Data Innovating with Forum and Technology
Post Reply
arzina221
Posts: 698
Joined: Wed Dec 18, 2024 8:18 am

驳回了菲律宾的论点即原告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Post by arzina221 »

人权委员会明确采取了这种做法。关于该案件的可受理性,委员会援引韦特和肯尼迪的案子,决定:

“虽然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管辖豁免,但如果该国际组织不提供合理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则东道国缔约国仍然可能根据《公约》拥有管辖权”。[第8.6段]

因此,法院,因此菲律宾的任何公约义务都无法履行。法院接受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即如果国际组织没有提供适当的内部司法机制,东道国可以对国际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争端拥有管辖权。

关于案件的实质,委员会强调成员国对其所属国际组织的结构和机构负有的人权义务。它几乎逐字逐句地重复了欧洲人权法院在韦特和肯尼迪案中的声明:

“考虑到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委员会认为,如果国家设立国际组织以开展或加强某些活动领域的合作,并向这些组织转让某些权限并给予豁免,则可能对保护基本权利产生影响。因此,如果缔约国因此而免除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与 斯里兰卡资源 此类转让所涉活动领域有关的义务,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委员会回顾,《公约》旨在保障的不是理论上或虚幻的权利,而是实际有效的权利。鉴于《公约》第 14 条规定的公平审判权在所有社会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诉诸法院的权利也是如此”[第 9.6 段]

委员会还采纳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表述,即国际组织必须提供“合理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并认可该义务为《公约》规定的义务:

“委员会认为,包括亚洲开发银行在内的国际组织有责任提供合理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例如解决国际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资纠纷。”[第 9.7 段]

尽管委员会通过接受“公平审判保障标准可能因争议类型而异”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化了这一义务——这一表述给予了国际组织相当大的回旋余地,而对于《公约》下可接受的标准却几乎没有任何指导——但从国际法治的角度来看,委员会确立这一义务这一事实是最受欢迎的。它解决了许多国际组织内部司法机制中仍然存在的公平审判和司法独立缺陷问题。

未能保障司法独立

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将韦特和肯尼迪案视为保护国际法治和公平审判标准的积极举措,但遗憾的是,该委员会并未在本案中以有意义的方式应用这一标准。在一个如此肤浅和琐碎的短文中,委员会几乎不值得称之为应用于事实,它只是驳回了申请人关于 ADBAT 独立性的指控。它没有涉及申请书中提到的一长串问题,特别是:ADB 主席在每三年续任 ADBAT 法官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是任何与就业有关的纠纷的正式对手方;ADBAT 成员和 ADB 管理层之间的法外活动和个人接触;尽管对事实和申请人的可信度提出质疑,但没有进行口头听证。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