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下的就是所有国内法规均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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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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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就是所有国内法规均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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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ger 和 Mance 的反思被批判性地嫁接到了经典的重构上,这种重构出现在Thoburn v Sunderland City Council [2002] EWHC 195 (Admin) 案中,并且之前就已经出现在著名的Factortame案中[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Ex p Factortame (No.2) (1991) HL]。该计划是众所周知的:国家法官必须不适用不能根据欧盟法律解释的国内法规,除非议会本身规定国家立法来源必须优先于共同体法律。 Neuberger 和 Mance 在他们的重构中并没有提到“不适用”,而是说冲突的内部来源是“无效的”;尽管一些早期评论家对此提出了批评,但 哈萨克斯坦电报号码数据 虑到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公认的宪法性质,这一说法或许更准确地表达了这一概念,该法“使得”欧洲法律条款能够进入内部法律体系。但无论如何,用(或无效),而不可能假设宪法和普通法有区别的制度,因为这种区别(在托本案中也是如此,但最终)仅仅是为了分类的目的,在制定规范和规范之间的关系时,让位于议会的主权——以至于它可以明确地颠覆如上所述的共同体法律优先原则。也就是说,议会主权收回了不存在的宪法主权所留下的空间。

因此,严格来说,即使 2011/92/EU 指令预见了“严格审查”,也构成了与艺术直接冲突的假设。 9 ,这一规定最终应该被废除,除非议会明确干预。然而,法官诺伊伯格和曼斯指出,第 9 条构成了“确立 17 世纪英国法治的宪法支柱之一”。事实上,布莱克斯通甚至说,议会的全部权利都源于这一“内部主体”原则。这里没有必要想象,在英国的传统宪法文件和习俗中,存在着其他具有同等基本效力的规范。因此,这种冲突不能通过适用优先原则来解决,因为当议会于 1972 年批准确立优先权的法案时,它不能(或至少不打算)废除该法案或授权不适用该法案(第 207 段)。因此,在某种英式反限制理论( Schranken -Schranken)中,首要性在这些“法治基本原则”面前停止了。请注意,所有这一切并非来自某些“大陆导向”的作者所提出的孤立重建,而是来自最高法院两名法官的权威论证,并得到另外五名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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