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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也应该警惕被它

Posted: Sun Apr 20, 2025 6:51 am
by sakib45
事实上,在裁决的最后几页,法院详细论述了在决策过程中使用外国先例的可能性以及最重要的局限性。在对争议判决的分析中,法院承认,使用外国先例可以为隐私、自主权和尊严的范围以及性少数群体的状况提供相当大的启示(“ shed considerable light ”) ,但法院排除了将这些“盲目应用”(“ blindly montled ”)到对印度立法条款合宪性的判断上(第 93 页)。相反,有必要对从外国经验中推导出的原则进行批判性审查,以验证它们是否适用于印度典型的“社会条件、规范和态度”:换句话说,法官必须注意和谨慎(“保持警惕 挪威电报号码数据 ”和“谨慎”),避免由于对“外部”过于敏感而做出失去与参考社会和文化背景联系的判断。因此,法院似乎并不是要对比较法的使用采取彻底的封闭态度,而是要要求批判性和解释性的自主性,以期在保护印度法律文化特性与对外国经验的规范性和解释性遗产的开放性之间取得妥协:简而言之,法院并不否认比较法的“抽象”用途,但肯定了不应被不同经验的参考所“蒙蔽”(“虽然我们应该从任何我们能得到的来源寻求光明,蒙蔽”)(第 96-97 页)。

这无疑是一个复杂的立场,它引发了比较学者的许多思考,特别是在比较、与他人的关系以及对自身身份的批判性修正之间的关系方面(根据勒格朗或意大利的切尔瓦蒂等大师的教诲)。一方面,法院似乎在封闭立场和无条件开放的立场之间找到了一个调解点,以便使用比较法;但另一方面,它止步于与有争议的判决所援引的外国先例中推导出的原则进行批判性比较的门槛上,援引了——但没有更好地说明——印度历史和文化背景的特殊性。

简而言之,用维姬·杰克逊的分类来说,尽管印度最高法院将自己置于抵抗与融合之间,但它无法公开参与辩论,因此无法采取参与的态度。换句话说,比较的使用似乎应该仅限于强化在所属法律体系内进行的辩论路径,而不是像它可以(应该?)那样,作为一种有用的批判性参考,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并在必要时在更好地保护权利的道路上成长。

人们依然怀疑——或者也许还有别的原因——在正式的开放背后,存在着对对抗的恐惧;在捍卫语境的特殊性时,人们看到的只是对其“多数主义”解释的保护,而不是对其丰富性和复杂性的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