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判定我国监狱条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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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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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判定我国监狱条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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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意大利向法院大审判庭提出的重新审查该判决的请求被驳回。因此,法院判给意大利政府的刑期将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到期。
值得记住的是,去年 1 月的裁决是在四年前同一符合第 19 条的声明之后做出的。 3(Sulejmanovic 诉 瑞典电报号码数据 意大利,2009 年 7 月 16 日),但认为没有必要为引入适当的国内补救措施设定​​最后期限。出于这个原因,我在宣布最近的“托雷贾尼”判决时必须强调,该判决“令人痛心地证实了我国仍然无力保障等待审判和服刑的囚犯的基本权利,同时法院也迫切敦促采取有效途径来克服这种不合理的状况”。
艺术。事实上,《欧洲公约》第46条规定,成员国“承诺遵守法院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争端所作的最终判决”。根据宪法法院的一贯解释(从 2007 年第 348 和 349 号判决开始),这一承诺属于第 341 条的范围。宪法第 117 条规定,国家“根据宪法以及欧共体法律和国际义务的约束”行使立法权。具体而言,宪法法院最近规定,如果欧洲人权法院裁定某个国家违反了《公约》的规范,则“该国各权力机关有义务严格遵守各自的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公约》的有害规范影响终止”。
终止损害影响首先是通过终止对权利的侵犯,其次是通过修复已经发生的侵犯后果。因此,斯特拉斯堡法院指出,迫切需要结束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甚至比进行内部上诉以缓解囚犯已经遭受的过度拥挤状况更为重要。最后这项补救措施与 2001 年 3 月 24 日第 89 号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类似,并且仅作为补充措施,用于修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此,斯特拉斯堡法院指出,迫切需要结束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甚至比进行内部上诉以缓解囚犯已经遭受的过度拥挤状况更为重要。最后一种补救办法与 2001 年 3 月 24 日第 89 号法律中关于在违反合理审判期限权利的情况下给予补偿的补救办法类似,将违反第 14 条的案件留在原地。公约第3条规定,仅限于承认利害关系人获得公平的经济补偿,这对于保护囚犯的人权来说是不适当的,并且对公共财政来说也是不合理的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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