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案件,因为在
Posted: Sun Apr 20, 2025 8:26 am
显然,在这样一个规则明显相互矛盾且立法者不干预的监管框架内,法理学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特别是与韦尔比 (Welby) 和恩格拉罗 (Englaro) 这两个具体案例相关的法理学。还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法院多么权威,它都不能(也不应该)取代立法者,成为“常任立法者”,或者像宪法法院那样,成为常任制宪权。然而,法院对所审查的监管框架的解释为生命终结权和拒绝医疗的权利带来了一线希望。奇怪的是,这种情况恰恰相反,即法律没有认可拒绝医疗和终止生命的权利,而是谈到了自决权,从而造成了对权利本身的一种默认。
尤其是在有关韦尔比案的判决中,这一点尤为明显。韦尔比案与恩格拉罗案一样,本案中,患者的意愿通过技术设备表达出来,是明确的。皮尔乔治奥·韦尔比 (Piergiorgio Welby) 患有肩胛肱骨营养不良症,医学文献将这种病症归类为骨骼肌退化、遗传性和缓慢进展性病变,他仍然能够理解并愿意不接受任何医疗治疗,特别是要求他的妻子在出现呼吸危机时不要寻求帮助。然而,面对这样的情 委内瑞拉电报号码数据 况,这位妇女没有勇气尊重丈夫的意愿,导致丈夫被迫接受紧急气管切开术,并需要人工呼吸支持。韦尔比的疾病是退行性的,很快他就无法行走、无法用语言交流、无法自己进食,以至于他要求暂停治疗,并援引他的权利,即自我决定和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然而,主治医生拒绝断开人工呼吸机,病人在致函共和国总统后,被迫向司法部门提出“紧急呼吁,要求在临终镇静状态下断开人工呼吸机”,该请求可追溯至 2006 年 11 月 28 日。在上诉中,韦尔比的律师避免使用“安乐死”一词,而病人在致共和国总统的信中使用了该词,目的是使该请求看起来像是基于意大利宪法第 32 条的简单拒绝治疗。法官于 2006 年 12 月 16 日下达命令,宣布韦尔比的上诉不可受理,但在承认患者拒绝治疗的权利方面迈出了一小步,因为该命令承认了宪法第 32 条所保障的、要求中断医疗治疗的主观权利,但同时认为这项权利缺乏法律保护。法官指出,积极的立法实际上是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的,他回顾了《民法典》第 5 条,该条禁止处置个人身体的行为,例如造成永久性损害,以及《刑法典》第 575、576、577、579、580 条,这些条款规定惩罚杀害自愿者和协助自杀的行为。法官表示,意大利法律体系缺乏具体的立法来规范临床背景下的临终决定。因此,地方法官清晰地总结了与生命终结有关的监管背景,但强调这是事实,艺术。宪法第 32 条规定了个人的积极权利,即拒绝医疗的权利,但目前尚无相关立法。法官被迫退一步,承认此事存在明显的规范矛盾。或许,考虑到他所面对的是宪法规定,地方法官本可以解决监管冲突,但由于该领域缺乏纪律,他相信通过司法手段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或者更确切地说,他承认法官和立法者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前者不能取代后者。
尤其是在有关韦尔比案的判决中,这一点尤为明显。韦尔比案与恩格拉罗案一样,本案中,患者的意愿通过技术设备表达出来,是明确的。皮尔乔治奥·韦尔比 (Piergiorgio Welby) 患有肩胛肱骨营养不良症,医学文献将这种病症归类为骨骼肌退化、遗传性和缓慢进展性病变,他仍然能够理解并愿意不接受任何医疗治疗,特别是要求他的妻子在出现呼吸危机时不要寻求帮助。然而,面对这样的情 委内瑞拉电报号码数据 况,这位妇女没有勇气尊重丈夫的意愿,导致丈夫被迫接受紧急气管切开术,并需要人工呼吸支持。韦尔比的疾病是退行性的,很快他就无法行走、无法用语言交流、无法自己进食,以至于他要求暂停治疗,并援引他的权利,即自我决定和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然而,主治医生拒绝断开人工呼吸机,病人在致函共和国总统后,被迫向司法部门提出“紧急呼吁,要求在临终镇静状态下断开人工呼吸机”,该请求可追溯至 2006 年 11 月 28 日。在上诉中,韦尔比的律师避免使用“安乐死”一词,而病人在致共和国总统的信中使用了该词,目的是使该请求看起来像是基于意大利宪法第 32 条的简单拒绝治疗。法官于 2006 年 12 月 16 日下达命令,宣布韦尔比的上诉不可受理,但在承认患者拒绝治疗的权利方面迈出了一小步,因为该命令承认了宪法第 32 条所保障的、要求中断医疗治疗的主观权利,但同时认为这项权利缺乏法律保护。法官指出,积极的立法实际上是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的,他回顾了《民法典》第 5 条,该条禁止处置个人身体的行为,例如造成永久性损害,以及《刑法典》第 575、576、577、579、580 条,这些条款规定惩罚杀害自愿者和协助自杀的行为。法官表示,意大利法律体系缺乏具体的立法来规范临床背景下的临终决定。因此,地方法官清晰地总结了与生命终结有关的监管背景,但强调这是事实,艺术。宪法第 32 条规定了个人的积极权利,即拒绝医疗的权利,但目前尚无相关立法。法官被迫退一步,承认此事存在明显的规范矛盾。或许,考虑到他所面对的是宪法规定,地方法官本可以解决监管冲突,但由于该领域缺乏纪律,他相信通过司法手段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或者更确切地说,他承认法官和立法者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前者不能取代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