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确立我们所处的
Posted: Sun Apr 20, 2025 8:42 am
我必须立即指出,我正在回答现在提出的问题,是基于一个我已在其他地方论证过的假设,在此不再讨论,也就是说,我是从这样一种宪法理念出发的,宪法本质上是由一系列基本的实证价值构成的,再加上宪章本身已经给出的最初和必要的规范——实施——它们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这个整体由各个部分组成,是的,这些部分在概念上或实证上是不同的,但不可分割的,每个部分都相互关联,共同赋予一个统一而有意义的“体系”以生命[3]。组织规范尤其需要不断地参考实质性规范,从中汲取启示和依据,并进一步具体参考基本权利规范,为基本权利规范提供从属功能。这意味着,标准化规范(以及由此涉及的法律生产行为和事实)只要被证明是适用的(并且在“活法”中确实如此),能够在客观既定条件下为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以及本文特别感兴趣的权利)提供最佳服务,就是有效的[4]。只有这样,才可以将宪法说成是一个“体系” [5],一个体系中的体系,也就是说,它是体系的“核心” [6],即使在其跨组织投射中,即在它成为一个“体系中的体系”的过程中。
当我们问自己后者如何形成时,观点,以期使研究取得成果。事实上,这个问题 巴林电报号码数据 首先是一个方法问题,然后才是一个理论问题;很明显,通过从一个系统而不是另一个系统移动(或仍然从另一个系统移动),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排列和发生的坐标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固定[7]。
现在,由于系统是多重的,观点也就不能不是(事实上也确实是)多重的,因此在它们的基础上也构成了“系统的系统”。每个系统都从自己的角度看待事物,这一事实意味着该系统本身相对于其他系统具有优先地位。即使有人宣称其自身的规范是隐性的,尽管在特定条件和特定限制下,对其他人或其他人的规范产生影响,但事实仍然是,这种撤回是由于建立该系统的系统的意愿,通过其自身规范对系统间关系获得其结构的基础进行标准化:必然不存在元规范,正是因为它们被置于关系本身的基础之上。因此,经常发生的是,所讨论的元规范使其他规范同样不可用,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因此这些规范被添加到构成所讨论关系基础的规范中,并且在一切都说完之后,赋予它们整体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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