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庭以十七票中的十票多数
Posted: Sun Apr 20, 2025 8:56 am
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在X. 和其他人诉奥地利案(GC,第 19010/07 号,2013 年 2 月 19 日)的判决中,针对棘手的收养问题,在欧洲同性伴侣常规监管中确立了一项新的、坚实的原则。
事实上,在所评论的判决中,大审裁定,就申请人而言,奥地利违反了《公约》第十七 柬埔寨电报号码数据 条第十四款和第八条的规定,因为奥地利自己的立法先验地只排除了同性恋伴侣的收养权,而允许异性恋伴侣,即使未婚。法院指出,由于缺乏“具体论据、科学研究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同性恋家庭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照顾孩子”,同性恋伴侣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说法不能被合法地作为异性恋和同性恋伴侣在收养方面待遇差异的理由。
这一问题源于三名奥地利公民于 2007 年提出的一项上诉,其中两名妇女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其中一名妇女带着当时 12 岁的儿子,他们抗议国家当局拒绝让其中一名妇女的伴侣以所谓的“共同抚养”方式收养其未成年儿子,以便能够行使共同抚养权,保护三名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权利。
奥地利法院首先拒绝批准收养,然后又拒绝接受对宣布收养无效的决定的上诉,这是基于奥地利立法,该立法只允许异性恋夫妇“共同收养”(亲生父母的孩子由后者的伴侣收养)。
事实上,在所评论的判决中,大审裁定,就申请人而言,奥地利违反了《公约》第十七 柬埔寨电报号码数据 条第十四款和第八条的规定,因为奥地利自己的立法先验地只排除了同性恋伴侣的收养权,而允许异性恋伴侣,即使未婚。法院指出,由于缺乏“具体论据、科学研究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同性恋家庭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照顾孩子”,同性恋伴侣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说法不能被合法地作为异性恋和同性恋伴侣在收养方面待遇差异的理由。
这一问题源于三名奥地利公民于 2007 年提出的一项上诉,其中两名妇女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其中一名妇女带着当时 12 岁的儿子,他们抗议国家当局拒绝让其中一名妇女的伴侣以所谓的“共同抚养”方式收养其未成年儿子,以便能够行使共同抚养权,保护三名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权利。
奥地利法院首先拒绝批准收养,然后又拒绝接受对宣布收养无效的决定的上诉,这是基于奥地利立法,该立法只允许异性恋夫妇“共同收养”(亲生父母的孩子由后者的伴侣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