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原告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Posted: Tue Apr 22, 2025 7:10 am
关于在刑事诉讼中承认某人为民事原告的判例法。
在《统一法院判决登记册》中,您可以找到对您的信仰的确认和对其的断然驳斥。当然,一方面这是积极的事实,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的模糊性有时也会导致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受到侵犯。
总的来说,我为什么会对民事原告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我要花 6 个多小时研究 加拿大电话号码库 统一法院判决登记册中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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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2025年3月12日,在一次预审庭审中,被害人的代表(也是同一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律师)为一名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认定为被害人但遭受物质损失的人的利益提起了民事诉讼。检察官反对将提起的民事诉讼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同时进行审理,理由是该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庭进入评议室,返回后宣布受害人的民事诉讼被并入案件,而为未被认定为受害人的人的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则被退回给律师。
那么问题来了,受害者和民事原告之间可以加一个“=”号吗?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被害人后,向审前调查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是强制性条件?
我认为不是。
事实上,鉴于第 14 段的规定。根据乌克兰刑事诉讼法典第25章第3条规定,民事原告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而根据乌克兰刑事诉讼法典第19章第3条规定,受害人是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被害人和民事原告的权利和义务由乌克兰刑事诉讼法的不同条款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