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似乎有必要记住,意大利对《里斯本条约》的批准,以及对《欧洲人权公约》本身的批准,已经确定这些旨在保护权利的宪章已经成为签署和批准的法律体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配备了权利目录的法律文书,这没有任何想象空间。有人说这侵犯了个人自由、公平审判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而意大利在该案件中的判决却屡次违反这些原则。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似乎遵循了意大利宪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概念的规定,认为除其他情况外,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个人有权获得自由。 《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规定,“如果一个人为了被提交给主管司法当局而遭到逮捕或拘留,并且有合理理由怀疑他犯有刑事犯罪,犯罪后逃逸”,则可以剥夺其被拘留的权利。事实上,我们说的是,宪法 墨西哥电报号码数据 规定“似乎”遵循了这些动机,因为在两名被告的案件中,似乎很难诉诸预防性拘留的必要性,以避免再次犯罪;毫无疑问,由于被告人需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禁是合理的,但真的可以肯定地说四年监禁可以属于这样的范围吗?任何宪章的条款都不能单独解读,否则就会失去所起草宪章的目的和意义: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参考《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和第 6 条的综合规定,因为要“软化”第 6 条的规定。 5.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如第 5 条所述。宪章第 6 条。
无需赘述,意大利曾多少次因侵犯这项权利而受到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院的谴责,尤其是司法程序过长。克尔彻案也不例外,因为在犯罪发生七年后,两名被告仍然处于定罪和无罪释放之间,等待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每个人在确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或对其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由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所有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有权接受公正和公开的审理”。信中称,索莱西托和诺克斯没有受到公正审判的保护,首先因为“合理时间”似乎已经被侵犯,尤其是考虑到被告的年龄;两名年轻人已经服刑,正在等待审判,或者更确切地说,等待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就其性质而言,应该指出四年监禁的判决是不公正的,迄今为止,应该认为佛罗伦萨上诉法院院长在提出判决理由之前所作的陈述是应受谴责的。人身自由受到赤裸裸的侵犯,年轻人却在监狱里继续学习,宣称自己是无辜的;更合理的是,适用去年 1 月 30 日做出的预防性处罚判决,而不是剥夺两名年轻人的自由,而后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通过无罪释放获得恢复。当然,逃跑的风险是可能发生的,但正是在那一刻,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因为到目前为止,这些措施似乎完全无用,首先因为它们只影响意大利公民拉斐尔·索莱西托 (Raffaele Sollecito),显然,这引出了之前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真的正确吗?在克尔彻一案中,唯一可接受的回应是明确否认,因为即使有最终判决,美国公民诺克斯也不太可能被引渡到意大利;盖德被判有罪,根据“空监狱”法令,他很快将能够享受半自由;相反,拉斐尔·索莱西托将无法离开意大利,无法自由处置自己的生存问题,而这一切都得不到最终判决。当然,索莱西托确实可以试图逃跑,但我们谈论的另一面告诉我们,迄今为止,唯一需要付出代价的人是意大利公民。